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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告
(2019)浙0602破14号
本院根据****有限公司的申请,于2019年4月30日裁定受理****公司破产清算一案,并指定***管理人。
****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,向***管理人申报债权(申报时间: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~11:30,下午3:00~5:00;申报地址***),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、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,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,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,同时需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。未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***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****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。****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,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。
本院定于2019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27号审判庭召开次债权人会议。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,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,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,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,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。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,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,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。